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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開發潛力評估系統
2026-08-01

公告現值 vs 公告地價:一張表分清楚

謄本上有「公告土地現值」,稅單上有「申報地價」,新聞裡又講「公告地價調整」——三個名詞常被混用,但它們規定在不同法條、用途完全不同

搞混的後果很實際:估錯稅。買賣時算土地增值稅要用一個,每年繳地價稅用另一個。

一、一張表分清楚

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
法源平均地權條例 §46平均地權條例 §14
公告頻率每年(1 月 1 日公告)每 2 年(但條文設有「必要時得延長」的但書)
主要用途土地增值稅稅基;徵收補償地價依據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基準
你何時會用到買賣、贈與、繼承移轉時每年 11 月繳地價稅時
謄本上找得到嗎✅ 標示部有❌ 通常沒有
高低關係通常較高(較接近市價)通常較低

一句話記法:「現值管移轉、地價管持有」

二、「每 3 年」是舊條文,不是實務延長

網路上大量文章寫「公告地價每 3 年重新規定一次」。這是民國 106 年修法前的舊條文

現行《平均地權條例》第 14 條原文:

規定地價後,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。但必要時得延長之。重新規定地價者,亦同。

兩個重點:

1. 法定週期是 2 年,不是 3 年

2. 但條文有「但必要時得延長之」的但書 —— 所以實務上偶爾會出現「這次沒調」的情況,那是依但書延長,不代表週期是 3 年

看到「每 3 年」的文章,通常就是 106 年之前寫的、之後沒更新。

三、地價稅的稅基其實不是公告地價

這是第二個常見誤解。

地價稅的稅基是申報地價,不是公告地價本身:

所以你的地價稅單上那個數字,多半是「公告地價 × 80%」,不是公告地價原數。

四、土地增值稅算的是「漲價總數額」

土地增值稅不是用公告現值直接乘稅率,而是課在漲價的部分

漲價總數額 = 移轉時申報現值 −(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× 物價指數)− 改良費用等

實務上關鍵在兩點:

因素影響
前次移轉現值持有越久、前次現值越低 → 漲價總數額越大
物價指數調整會把前次現值往上調,減輕稅負

⚠️ 自用住宅用地有優惠稅率(一生一次/一生一屋),條件另有規定,實際稅額請以地方稅稽徵機關試算為準

五、這兩個數字,跟「能蓋多少」沒有關係

最後要說清楚一件事,因為這是最常被誤用的地方:

公告現值和公告地價都是「稅基」,不是「開發強度」。

一塊地能蓋多少,取決於:

決定能蓋多少的決定繳多少稅的
使用分區(住宅區/商業區…)公告現值
建蔽率(每層能蓋多大)公告地價
容積率(總樓地板上限)

公告現值高,只代表這塊地在稅務上被評得貴,不代表能蓋比較多。反過來也一樣:公告現值低的地,如果分區好、容積率高,開發價值可能更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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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閱讀:

本文所引法條以查詢日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版本為準;個案稅額請以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為準。本文為一般性資訊,不構成稅務或法律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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