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-08-01
公告現值 vs 公告地價:一張表分清楚
謄本上有「公告土地現值」,稅單上有「申報地價」,新聞裡又講「公告地價調整」——三個名詞常被混用,但它們規定在不同法條、用途完全不同。
搞混的後果很實際:估錯稅。買賣時算土地增值稅要用一個,每年繳地價稅用另一個。
一、一張表分清楚
| 公告土地現值 | 公告地價 | |
|---|---|---|
| 法源 | 平均地權條例 §46 | 平均地權條例 §14 |
| 公告頻率 | 每年(1 月 1 日公告) | 每 2 年(但條文設有「必要時得延長」的但書) |
| 主要用途 | 土地增值稅稅基;徵收補償地價依據 | 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基準 |
| 你何時會用到 | 買賣、贈與、繼承移轉時 | 每年 11 月繳地價稅時 |
| 謄本上找得到嗎 | ✅ 標示部有 | ❌ 通常沒有 |
| 高低關係 | 通常較高(較接近市價) | 通常較低 |
一句話記法:「現值管移轉、地價管持有」。
二、「每 3 年」是舊條文,不是實務延長
網路上大量文章寫「公告地價每 3 年重新規定一次」。這是民國 106 年修法前的舊條文。
現行《平均地權條例》第 14 條原文:
規定地價後,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。但必要時得延長之。重新規定地價者,亦同。
兩個重點:
1. 法定週期是 2 年,不是 3 年
2. 但條文有「但必要時得延長之」的但書 —— 所以實務上偶爾會出現「這次沒調」的情況,那是依但書延長,不代表週期是 3 年
看到「每 3 年」的文章,通常就是 106 年之前寫的、之後沒更新。
三、地價稅的稅基其實不是公告地價
這是第二個常見誤解。
地價稅的稅基是申報地價,不是公告地價本身:
- 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的 80%~120% 範圍內申報
- 沒有申報的(絕大多數人都沒申報)→ 以公告地價的 80% 為申報地價
所以你的地價稅單上那個數字,多半是「公告地價 × 80%」,不是公告地價原數。
四、土地增值稅算的是「漲價總數額」
土地增值稅不是用公告現值直接乘稅率,而是課在漲價的部分:
漲價總數額 = 移轉時申報現值 −(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× 物價指數)− 改良費用等
實務上關鍵在兩點:
| 因素 | 影響 |
|---|---|
| 前次移轉現值 | 持有越久、前次現值越低 → 漲價總數額越大 |
| 物價指數調整 | 會把前次現值往上調,減輕稅負 |
⚠️ 自用住宅用地有優惠稅率(一生一次/一生一屋),條件另有規定,實際稅額請以地方稅稽徵機關試算為準。
五、這兩個數字,跟「能蓋多少」沒有關係
最後要說清楚一件事,因為這是最常被誤用的地方:
公告現值和公告地價都是「稅基」,不是「開發強度」。
一塊地能蓋多少,取決於:
| 決定能蓋多少的 | 決定繳多少稅的 |
|---|---|
| 使用分區(住宅區/商業區…) | 公告現值 |
| 建蔽率(每層能蓋多大) | 公告地價 |
| 容積率(總樓地板上限) | — |
公告現值高,只代表這塊地在稅務上被評得貴,不代表能蓋比較多。反過來也一樣:公告現值低的地,如果分區好、容積率高,開發價值可能更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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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所引法條以查詢日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版本為準;個案稅額請以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為準。本文為一般性資訊,不構成稅務或法律意見。← 看更多文章